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法规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法规论文 篇1
摘要:法律法规建设是建筑遗产保护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于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仍缺少关注。本文针对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这一议题,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两个层面出发,对当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解析,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近现代;建筑遗产;环境;法律法规
1. 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简介
建国至今,中国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了不小的进步。1950 年颁布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中国最早的关于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条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台了较为专业的法规文献《文物保护暂行条例》。1982 年,中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 成为现今建筑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条文,并经过了数次的修订工作。其中第二章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条目成为了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少城市相继推出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上海、南京、厦门、杭州、哈尔滨、天津、武汉、苏州等城市分别根据自己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现状颁布了相关法规。相对于《文物保护法》的纲领性指导作用,各地方的法规则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细节描述。
但是伴随着中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工作面临严重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本文将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2.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
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 14 条,其中一共有 6 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 14 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 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 17、18、19 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 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 20、22 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2.2、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3. 相关法律法规在遗产周边环境问题上的不足和建议
就中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存在问题颇多。以下是作者在总体控制的概念上总结的几点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议。
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
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虽然中国早早地形成了以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级别的保护概念体系,但是与国外相比却很少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专项法律条目,在相关遗产保护法规中短短的几条规定无法对诸多问题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对于法国在 1943 年就颁布了《纪念物周边环境法》,中国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遗产环境保护法规。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条文中单纯以“历史文化街区”“旧城风貌区”的环境保护等字眼一带而过,具体的环境问题只提到了相关建设控制区的建设以及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这种以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中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或者被开发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边环境的建筑遗产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些相关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缺失与缺少专项法律支撑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于遗产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文物保护法》中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这条规定虽然对建设控制地带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到底有多大,相邻建筑是改建还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浮动性过大。相对于英国和法国有关建筑遗产周边环境规定的遗产本体周围 500 米半径自动生成,并严格控制建设,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对较差。
3.2、运用缺乏灵活性
中国大多数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目前中国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仍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筑规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到日照、消防。这些有时会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空间格局造成破坏,甚至影响遗产本体的历史价值。
比如,有些传统的街巷、胡同就因为无法满足当前关于消防通道的宽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宽。
其实,在这些问题上应该适当的灵活一些,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规划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确条例,即在历史城区内,可以灵活调整土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规中针对了这一点。例如,《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对国情和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例如,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战争对教堂等历史建筑的破坏,而法国在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中关注对“景观地”的保护则来自工业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对较晚,由遗产本体的保护发展到对古都和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再发展至历史街区。这些同样值得我们去借鉴。目前中国对遗产环境的认定和保护虽然有所涉及类似的层次,但似乎较多的是学自国外的经历,缺少针对本国国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问题
当前中国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执行力度不足、问责惩罚尺度不当等诸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今年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这对于一些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一些已经在录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谓的惩罚往往只是以罚款或责令重建的形式解决。这些都体现了当前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漏洞。
4. 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关国家的实际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由于中国的历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在保护和整治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经济能力和社会统一性上也比较差,这都给中国的保护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相关保护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正是因为起步晚,才应该在今后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参考国外在相关遗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和政策,才能缩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谢姝 . 建筑遗产周边环境整治模式探析 [D].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学 ,20xx.
[2]. 张松 .20 世纪遗产与晚近建筑的保护 [J]. 建筑学报 ,20xx(12)
建筑法规论文 篇2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尽可能的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地区或行业保护主义,存在着招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把关不严,中标后容易产生施工项目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招投标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和竞标,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严谨。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和诚信度的考察,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尤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体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签署的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严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权责应该明确。二要不断扩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业还应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四)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索赔问题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工程索赔管理制度。在签署合同过程和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该始终以工程合同为依据,认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内容,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学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各项条款,积极调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寻找索赔证据。这不仅有
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企业不断适应工程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从而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建筑法规论文 篇3
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1.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注册资本注册相应资质等级的公司。但大多数公司在申报资质时,往往是以虚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办公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没有施工机械和设备,这就难以从根源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不能与国际全面接轨,尤其是工程咨询业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远不能满足市场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3. 监督部门监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执法不严、管理缺位等问题,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4. 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二、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以下几点来保证建筑质量的:
1、明确建筑行为各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法》颁布后,明确了建筑行为的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都有了明确的行为约束。这些约束对保证建筑工程寿命、安全、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认证体系通过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实施控制,对事先充分考虑到的各种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稳定与提高建筑的质量。
3、设立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关系重大。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建筑工程质量差的问题比较突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针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建筑法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立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面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1、建筑法规为建筑质量的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有助于建筑质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在我国,政府对工程建设活动一直都实行的强制监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监管,才丰富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强化了质量监督的手段,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手段。
2、建筑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出要求规定,规范有关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动。
建筑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不符合保证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将会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危及使用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
3、加强公民法律意识,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
建筑法规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筑法律的作用会在以后的时间里发挥的更加完美,人们逐渐认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会在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造商们会因为法律的强制性,以及为了自身发展的长远目的等原因会加强对工程质量的专注。
结语:无疑,在现代社会里,建筑法规对保证建筑质量起到了很强的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为了尽快与国际律法接轨 促进我国建筑业适应国内外建筑质量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建设法规对提高建筑质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玉兰,《建设工程法规》[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xx.03.
2.张婷婷,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科学咨询.20xx(4)
建筑法规论文 篇4
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重视建设施工合同,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
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
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三)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五)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
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六)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社会建设也会越来越规范化了。
建筑法规论文 篇5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建筑工程的结算也在不断地完善,针对建筑工程结算的方方面面的具体工作,我们也都有法可循。结算方式的种类的不断变化,也产生了我们不断的约束的法律进程。在建筑工程的结算审核中,我们也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作出长效的改变。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作用以及应用
本文就主要在建筑工程这个具体的方面,探讨关于结算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应用。建筑工程中的结算管理办法所体现出的重要性是我们应用的基础和奠基,针对具体的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我们将从主要的几个方面阐述,从而得出一定的建筑工程的结算法律法规的前景和方向,为我们的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提供一个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的模板。
一: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在结算过程中,通常都会制定准则和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在管理上面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在结算过程中规范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权益,通过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办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工程的结算工作效益,减少额外支出,同时对于我们的施工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也是一种监督,结算管理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来制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我们工程结算的管理办法中,我们一般都采用相应的原则进行我们的工程结算工作。
(一)廉洁奉公原则
主要是督促我们的工作人员以公司的最高权益为中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讲究廉洁的同时能够从公司的大局利益出发,为公司和企业出谋划策。
(二)准确高效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各个施工以及最终的结算工作阶段,能够做到信息准确,清晰,合法且合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性,同时又有着极高的工作效率,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的处理好各个项目和工作以及最后的事宜,及时账清,不拖欠工资和结算款项,达到我们企业的要求。
(三)多级审核原则
主要是指工程结算的过程中我们要建立多级的监督机制和团体,完善一定的审核控制体系,各级所审核的具体项目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缺斤短两或者蒙混过关的现象,减少问题的复发性,对于各项保障要有齐全的手续和盖章,做到责任到人。
(四)可复查性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结算过程汇总要做好相应的结算和审核记录,同时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制度,以便我们能及时的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和缺陷。
(五)合理的价格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要以我们所签订的有效的合同以及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结算,避免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进行不当的处理。
(六)信息通达原则
主要是指在结算之后,我们的企业要将结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信息有效的传达给相关部门以及我们企业下方所设的部门进行最后的仔细的审核,完成我们最后的结算工作。这些原则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中所起到的效果,帮助我们的结算更加规范和合理。工程结算的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关于工程结算的程序,我们必须遵守。经过层层的审批和审核,以及各项约定,填写关于审批的报表,最终完成结算。能够有效的帮助我们的企业规范我们的管理流程,帮助工作人员尽快有效的熟悉工作,准确的提供财务数据和财务报告,有利于我们的企业进行对于资料和成果的分析,做出相关过程的总结,找出其中的缺陷的管理,从而得到改革的目的。合理的审核和复查能够帮助我们规范企业内部,避免企业内部人员的违法范围行为,为了一己私利而将公司陷于一种困难的境地,定期的抽查能够有效的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结算的审核和完成将最终帮助我们的企业树立一定的形象和信誉,提高自己在同类的建筑企业的地位和竞争能力,帮助我们的企业找到更多的客源市场,合理的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所以说,结算管理办法在我们的建筑工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中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
建筑工程中的结算法律法规所指定的具体内容,都是根据我们在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所制定的。其结算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规范了我们的结算程序,同时有效的避免了结算过程中的漏洞和问题,其应用在多方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反馈,通过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其归集能够直观,全面的反应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的环节所完成的工作量,对于本期的结算以及累计结算的情况,同时相应的反应了施工企业全部的建造合同的本期和累计的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合同成本形成对比,掌握结算的进度。接下来我们就将从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的应用,建筑工程结算的风险规范,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以及建筑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目的及其会计处理等四个方面来分别的具体的阐述关于建筑工程中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
(一)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的应用
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要进行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为了之后的结算更加明晰和便利,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主要是通过政策和事先制定的目标,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原则,主要是为了增产节约,杜绝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建筑工程的结算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按月结算就是按月将施工阶段分开,每个月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都要经过填制统一制定的“工程公款结算账单”,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一般要经过审查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在期限到了之后完成签证审核。每个月的程序都大体如此,按月结算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审核的间接期限。
2、分段结算第二种结算方式为分段结算,制定几个阶段期限,比如一期,二期,三期,或者前期,中期,后期这样的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既保证了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有效的开支和正常的运转,对于企业来说也也能够提高效率,按时按量的完成工程,分段结算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经过双方的协定合理的制定结算的时间段,能够有效的沟通我们的承包方和发包方。
3、一次性结算第三种方式就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这样结算的工程量比较大,审核工作时间比较长,对于承包商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双方协商之后,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合法的进行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建筑工程款可以适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的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过开户银行的承兑,交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根据会计法律到期到建设银行申请付款,这是一种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有第三平台的介入,对于我们的承包商来说也是一种安全的资金清算的方式。承包单位对于所承包的工程,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图,施工的组织设计,和现行的定额,费用的标准,价格等具体的编制施工图的预算,经过发包单位的同意,开户银行通过审定,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材料在往来的结算过程中,承包单位如果自己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就将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关于材料的定金,并且在一定短时间的期限内付清。按照工程的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购货付款的,收取备料款。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我们就主要有以上三种,同时按照具体的不同情况进行特殊的收款方式,我们要因地制宜,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
(二)建筑工程结算的风险规范
对于近年来出台的多项政策,建筑工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建筑工程常常在正常的期限内得不到正常的结算,出现拖欠工程价款,甚至因为拖欠款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威胁,这种事情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我们就要对建筑工程进行结算的风险规范。结算的法律法规就是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保障。我们的法律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是对于我们承包人的一个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合法的维护了承包人收到价款的权益。但是这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有三个必须的因素,发包人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约定的期限,合同中要有“在约定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这就为我们的承包人提供了风险意识的依据,以免受到损失。同时还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哦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同时也是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这种保护性的规定告诉了我们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加强关于合同的管理,充分的利用合同完善法律法规中的盲区和模糊的区域,对于我们后期出现问题时,合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就相当于一层法律保障,是我们进行任何工作的后期保证,关于合同,我们一定要与相关人员沟通清楚,寻找到相关的律师做好公证和其他方面关于合同的问题。及时的做好竣工的验收工作,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减少延期的可能性,竣工的验收我们不仅要寻找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技术方法,还要保证竣工的质量。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送审和签收的工作,按照有关的规定提交并且我们的文件信息必须齐全而且完整,文件信息是我们对于施工的证明,也是我们进行结算的法律依据,在送审时,我们也要采取必要的公证方式进行送达,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这些情况,一旦发包人超过约定的审价期限,视为按照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我们的承包认在此之前要进行发函要求审问,这是对于发包人的法律程序上的尊重和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在这个过程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结算阶段避免发包人以拖延审价来拖欠工程的价款,这是对双方诚信的一种默认的约定,同时我们的发包人要注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要有规避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双方达到共赢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三)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
工程的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对于施工中的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以及施工方法等某一方面的改变,这些变更统称为工程变更。同时我们的变更也分为不同的种类:立即变更,用完变更,某批变更,择日变更,累计生产数量变更等五种。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适用的主题进行变更,是对我们工程的灵活应用和施工的表现。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价款有所改变而做一些细微的调整,或者是某一个方面的全部调整,对我们的最终结算的结果具有极大的影响效果。对于依照合同或者设计的变更的工程价款也受到了我们法律的保护,具体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者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该条规定对超出14天之后的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问题,而很多发包人将会利用这项纰漏进行投机取巧。在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完善签证工作,及时的固定工作成果。其成果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约定的程序,同时我们也要认真审查关于签证人是否具有评审的资格,使我们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护好所有的签证文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文件,技术资料等,以备不时之需。在合同发生变更时我们要及时的进行备案的工作,使备案过后的内容和与施工合同里面的内容相一致。法律风险的规范,能够帮助我们的企业减少损失,有效的节约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有效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认识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得到有效的运营和经营,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对其熟悉的掌握,才能保证问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建筑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目的及其会计处理
建筑工程结算都会进行一定的会计账务处理,建筑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一般都有一定的依据,主要是依靠工程的价款结算单,建造工程的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具体的资料。作为一定的实质性的法律依据,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据合法的信息和客观的资料我们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成为一定的书面证明。建筑工程的结算账户一般都有一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进行的具体的方法,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具体的方法,外币处理等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都会影响到关于我们企业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可比度,所以我们在核算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进行核算和处理,保障我们企业的有效性。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持续时间比较长,我们所进行的会计年度也比较长,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当期已经完工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各部分,同时我们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它同其他事业单位不同,根据完工的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使资产负债表,建造合同能够可靠地计量。我们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通常也会分段,按月等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这是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结算程序。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不仅要进行工程价款的会计处理,还要进行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的处理,与工程施工账户的余额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我们要及时的进行核对。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也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这两个账户也应该保持余额的一致性,如果存在差额,我们也要找到问题的发生地在哪儿,重点的在于检查二者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避免在账户上存在各种类型的问题。建筑工程的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与目的以及会计的处理方法使我们在各个项目的账户结算的情况都能够得到明晰的反应,提高我们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保障我们的建筑工程在财务处理上的法律性和规范性。
三: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的前景
建筑工程在进行项目结算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就恰恰是影响我们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的阻碍,以下就是一些主要的问题,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建筑的设计修改和变更,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确定和审核的方法滞后等具体的问题。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
我们承包单位为了尽快的进行施工,一般性情况下都会在开工前期满足发包方的各项要求,事实上我们的承包方没有能力去达到这些要求,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而我们的承包方也没有事先的进行声明和调查,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后期的审核工作中就埋下了结算中问题的隐患。
(二)建筑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对建筑设计和图纸进行修改和变更,但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对于这个工作签证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就会造成大部分的资料缺失,信息不完善的状况,建筑的设计修改和变更这种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我们的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我们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视。
(三)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都是多样的复杂化的,品种,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各个管理上的差价,使得市场上的价格不统一,有时候也会存在恶性竞争的局面,导致我们购买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存在纰漏,工程量在一定基础上也存在了计算的误差。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因为不能面面俱到的进行及时的反馈,造成资源的浪费,工程过程中产生较大的造价,这是由于建设单位在一定基础上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手段,才会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对于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不到位。
(五)确定和审核的方法滞后
我们的发包单位在进行最后的确定和审核的工作阶段之后,还采用的是传统的验收方式和审核方法,传统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能完全的适应我们现代的技术和手段,因此,对于最后的确定工作我们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在结算法律法规方面的前景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于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所决定的,对于管理和技术,以及相应的其他硬性条件的设施,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都具有相应的改变,也是我们主要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目标。
主要有以下几项调控措施,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评选,实行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体和部分的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力度等具体有效的措施。
(一)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竞选
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包商的选择时,要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竞选,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从而选择出具有优势条件的承包商,为日后能够有效的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对于工程承包的合同我们要及时的进行梳理,保证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有法律的维护。
(二)实行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体和部分分级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结算方面的管理,我们要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管理和控制,从开始投入建设,决策,设计,选择最适合的方案,采用的最新的技术,运行过程中的管控,到最后的结算程序,都要全部在监控的范围之内,合理有效的把握我们各阶段的程序,达到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同时我们也要对于其中的具体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调控,对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要走合法程序,禁止而已抬价的行为,保证我们的成本。
(三)加强监督的力度
在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和管理阶段,我们都要加强关于监督的力度,跟随我们所指定的项目的投资,进行投资决策的有效商讨,这是需要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所要引起重视的,同时在竣工完成后,对于工程的审核和结算要做到准确和具体,找到最合适的先进的审核技术方法和手段,避免传统的方法所带来的缺陷和损失。总的来说,我们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贯穿我们整个的工程的始终,我们无法脱离法律法规体系而单独存在,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得关系。同时,对于我们的工作人员,要时刻的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形成一种法律权益的保护,增加自己的知识素养,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企业的环境和条件下,发展自己综合的能力和素质,进行综合全面的发展,而我们的企业也应该为员工提供一种良好的发展平台,经常性的开展一些讲座和座谈会,定期的对我们的员工进行法律的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增加效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员工的创造性思维,为企业发展的出谋划策,因此,在建筑工程的结算法律法规的体系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道路和前景,对于工程本身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四、小结
我们在探讨了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体的结算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的应用。建筑工程在法律法规的影响下,相应了提高了自己的质量,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要格外的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不管是我们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不断地竞争和合作过程中避免因为法律的缺乏而带来的损失,也因为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促使我们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好,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筑法规论文 篇6
摘要: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在专业课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强、应用技能型人才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本文着重从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对建筑法规教学问题进行了简要探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践教学
1、引言
《建筑法规》是土建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使建设行业的新生力量在进行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建筑法规》课程具有条文抽象、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等特点,需要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将教学内容与社会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满足具有工程实践能力、服务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课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2、《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
2.1教材内容抽象,知识更新慢
《建筑法规》课程涵盖了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广,知识点交叉,理论性过强,没有相关图表说明,案例过少[1]。教材内容抽象,学生接收起来困难,枯燥无味。由于法规课程主要讲解的是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土建类专业的学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础法律知识有限,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学生吸收该课程知识的难度。同时,教材内容更新慢,体现不出新修订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导致针对性性培养学生学习与岗位紧密结合的知识相对滞后,造成学生能力培养受到制约,从而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发展。
2.2教学方法单调,缺少实践环节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学方法仍采用的是传统灌输式,教师讲学生听的方式,启发式教学和创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时间久了,学生会对教师过分依赖,失去独立思考问题,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规》课程缺少实践环节,或是实践环节缺乏整体设计,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难以理论联系实际加以巩固,不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工程应用。同时,由于许多教师是大学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师职业,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对实践环节不能进行很好的整理设计,这也会造成学生无法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2]。
2.3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法片面
传统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即教师出相应试题并按标准答案阅卷,给出期末考试成绩,同时参考学生课堂出勤和平时作业,得出总评成绩[3]。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的考试内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识点,以记忆成分为主,考查不到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为应付考试,学生往往死记硬背,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3、教学课程改革措施
3.1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
选择合适的、专业针对性强的教学内容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教师结合专业特点,做好组织教学,也有利于学生自学。因此,教师在选用教学教材内容时,应针对具体专业,以体现专业所需的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教师可以以建设单位为视角,从项目前期阶段直至验收、保修全过程为教学主线,对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讲解。
此外,应在教学内容中安排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案例,单调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实际工程,既巩固了理论知识,又提高了学生兴趣。最后,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还应补充一些职业资格考试、新修订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相关知识来更新完善教学内容。
3.2以学生为主体,优化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则是教学活动要能充分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能树立起学好这门课的信心[4]。教师要重视学生学习的需求风格,采用相应的教学方式有的放矢地设计教学方法,营造寓教于乐、民主的课堂氛围。教师在授课时应发挥其主导作用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每个班级每个学生的风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将具有相同或相近风格的学生分成一组,从而组成若干个小组,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即在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网上助学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据课程章节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来兼顾每个学生。当然,前提是教师要以教学大纲要求为基准,围绕每堂课的重点、难点来设计教与学的过程,将教师与学生两部分有机结合在一起,来达到好的教学效果。
当然,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教师不仅要有夯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很强的实践经验。这样教师才有能力在课程上合理安排实践环节,做好整体设计。建设这样的师资队伍,一方面需要组织教师到建筑企业顶岗实习,丰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可从建筑企业聘请专业技术骨干作兼职教师。
3.3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评价全面性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督促学生进一步学习和评价教师效果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考核学生的能力,有必要将传统的期末考试考核转变为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教学过程考核与期末试卷考核相结合。最终的总评成绩应包括课堂考勤、课堂研讨、课堂笔记、课程设计、结课考试等内容,减小理论知识考核的比例,适当增加运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的比例,对于那些能主动思考、解决问题、体现创新思维的学生给予成绩鼓励。
4、结论
因此,教师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灵活选用教学内容、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不断优化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体性,改革考核方式、体现考核的全面性等,争取在《建筑法规》课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总之,教师讲授《建筑法规》课程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学生对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决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为未来从业做好必要的铺垫。由此可见,为适应新时代建筑教育要求,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的专业人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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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涌. 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浅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xx. (10):249.
建筑法规论文 篇7
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工程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招投标来获取工程项目。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筑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正文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不合格的工程的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旧的社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运行,新的社会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同时一些法律不严谨、有漏洞,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同时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造成机会;没有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不合格”工程。
严肃查处围标和评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数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有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为保证合理低价评标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深入的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同时严格执法。
首先,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发的学习和培训。增加已发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发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其次,大力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使广大建设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相关当事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使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人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尽快与国际接轨并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最终形成有法可依、人人懂法、有法必依的局面。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还应把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重视起来,使人们梳理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自愿的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再次,监理投标人诚信档案,实施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减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在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的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饯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三、结论
完善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防止呈现假投标的成绩;完善招投标法,跟绝“权利标”,“关系标”的呈现;优化开标方式,简化开标顺序;健全工程监理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构成数字化体系,进步任务效率;增强监视监管,使之标准运转;严厉遵守修建市场审批管理,增加风险,推进中国修建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快、更安康的开展。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吴胜男、罗世荣、宋宗宇编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王瑞芝编
建筑法规论文 篇8
摘要:近年来,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对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w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总的来说,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以此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能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思想上提高对建筑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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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 篇9
《建筑法规》按照土木类专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要求,根据现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全面系统地反映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从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从法理角度进行系统的阐述。本文提供了两篇关于建筑法规论文供参考。
论我国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法规建设
摘要:法律法规建设是建筑遗产保护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于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仍缺少关注。本文针对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这一议题,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两个层面出发,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解析,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近现代;建筑遗产;环境;法律法规
1. 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简介
建国至今,我国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了不小的进步。1950 年颁布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条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台了较为专业的法规文献《文物保护暂行条例》。1982 年,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 成为现今建筑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条文,并经过了数次的修订工作。其中第二章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相关条目成为了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少城市相继推出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上海、南京、厦门、杭州、哈尔滨、天津、武汉、苏州等城市分别根据自己的近现代建筑遗产现状颁布了相关法规。相对于《文物保护法》的纲领性指导作用,各地方的法规则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细节描述。
但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保护工作面临严重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本文将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2.从两个层次入手——对当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解析
2.1、国家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中对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条目,共 14 条,其中共有 6 条涉及到了对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有所涉及。按照条目针对内容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镇—街区的规划保护(第 14 条)
该条目主要针对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体系建立,虽然没有明确关于周边环境的描述,但这种体系的'建立与体系内的环境建设不可分割。文件中仅提及保护体系的申请和核实。
(2) 对遗产周边保护地带的建设控制环境整治(第 17、18、19 条)
关于周边的建设控制和环境整治是文物保护法关于周边环境的重点所在。就具体内容来看,周边控制建设(17、18 条)的描述为“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看出,其关于周边建设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单位本身的安全问题和风貌问题。而关于明确的周边环境问题仅限于污染:“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第 20、22 条)
对于原址保护、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的问题也与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有所关联,这一点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谓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本身就是错误的做法,《文物保护法》在相关条目也对此做出批评和建议。但在具体规定中,关于原址保护并没有提到环境的保护,而是强调“避免拆除”。
《文物保护法》只是一个全国性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其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描述很少,无法详细的介绍逐条内容,主要针对的也是政策指引。但从完整性而言,其关于周边环境保护整治的内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应该增加关于非物质要素的保护内容,例如空间格局和文化习俗的保护。(2)建设控制区不应只涉及工程建设和遗产本体的保护,还应该考虑周边风貌的协调。(3)全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集中在建筑本体和工程建设中,强调的几乎全是关于遗产本体“避免拆除和破坏”,而没有明确周边环境的价值和范围概念。
2.2、对地方城市法规的解析
《文物保护法》是一个有法律效应的全国性文化保护行为准则和建议,其内容上涉及面较广,但并没有详尽的相关保护和整治的内容和规范条目。所以,各城市依据自身特色和综合情况陆续颁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规。
地方城市法规是在《文物保护法》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状况编订的关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详细保护条例。其在各个层次和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是关于保护对象的确立较为完善。各城市的保护条例在保护对象的时间年限上都较为明确,而且着重针对了近现代建筑。同时,保护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遗产本体,而是扩大到了风貌街区。其次是在法规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也较为详细。比如各个地方法规都涉及到了风貌协调的概念,在高度、体量、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对周边灯光选择和建筑造型的协调;以及绿地、广场、公园等诸多方面,这些都是可取之处。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上也较为详细,基本上涉及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综合来说,地方的城市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能力。对于大多数法规来说,仍然没有明确关于单体建筑周边环境的条目,对于环境的保护仍然限制在历史街区和风貌区。如《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虽然保护对象是“控制保护建筑”,但有关周边环境的内容同样没有脱离“历史区域”的范围。其次是,有关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生产要素的保护仍然鲜有提及。同时,对保护区域的划定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范围和尺度限定。
3. 相关法律法规在遗产周边环境问题上的不足和建议
就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存在问题颇多。以下是作者在总体控制的概念上总结的几点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议。
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
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早早地形成了以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级别的保护概念体系,但是与国外相比却很少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专项法律条目,在相关遗产保护法规中短短的几条规定无法对诸多问题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对于法国在 1943 年就颁布了《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我国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遗产环境保护法规。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条文中单纯以“历史文化街区”“旧城风貌区”的环境保护等字眼一带而过,具体的环境问题只提到了相关建设控制区的建设以及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这种以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中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或者被开发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边环境的建筑遗产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些相关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缺失与缺少专项法律支撑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于遗产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文物保护法》中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这条规定虽然对建设控制地带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到底有多大,相邻建筑是改建还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浮动性过大。相对于英国和法国有关建筑遗产周边环境规定的遗产本体周围 500 米半径自动生成,并严格控制建设,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对较差。
3.2、运用缺乏灵活性
我国大多数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仍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筑规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到日照、消防。这些有时会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空间格局造成破坏,甚至影响遗产本体的历史价值。
比如,有些传统的街巷、胡同就因为无法满足当前关于消防通道的宽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宽。
其实,在这些问题上应该适当的灵活一些,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规划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确条例,即在历史城区内,可以灵活调整土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规中针对了这一点。例如,《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对国情和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例如,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战争对教堂等历史建筑的破坏,而法国在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中关注对“景观地”的保护则来自工业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对较晚,由遗产本体的保护发展到对古都和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再发展至历史街区。这些同样值得我们去借鉴。目前我国对遗产环境的认定和保护虽然有所涉及类似的层次,但似乎较多的是学自国外的经历,缺少针对本国国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问题
当前我国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执行力度不足、问责惩罚尺度不当等诸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今年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这对于一些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一些已经在录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谓的惩罚往往只是以罚款或责令重建的形式解决。这些都体现了当前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漏洞。
4. 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历程相对较短,相关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关国家的实际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由于我国的历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在保护和整治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经济能力和社会统一性上也比较差,这都给我国的保护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相关保护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正是因为起步晚,才应该在今后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参考国外在相关遗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保护制度和政策,才能缩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国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参考文献:
[1]. 谢姝 . 建筑遗产周边环境整治模式探析 [D].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学 ,20xx.
[2]. 张松 .20 世纪遗产与晚近建筑的保护 [J]. 建筑学报 ,20xx(12)
建筑法规论文 篇10
【摘要】文章详细分析了现阶段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其总结为执行标准不统一、特种作业监管形式多样化、处罚力度不足等多个方面。明确这些阻碍建筑法规完善的因素后,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治,促进建筑行业面向安全稳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发布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发布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发布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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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学利.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xx,(06):55-57.
建筑法规论文 篇11
[摘 要]
文章阐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建筑业是我国基础产业之一,它健康运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空前发展。建筑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为业内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如何规范建筑企业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课题。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形成是伴随着整个建筑程序而产生,从可行性研究到建设方案决策阶段都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可以出现在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每一个环节。如宁波大桥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区长江大堤决口,则是因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筑材料而造成。可见,建筑工程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信誉已成为企业共识。无数事例表明,一个施工企业乃至项目所完成工程质量好坏,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日后发展。不注重施工质量管理,不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就不可能赢得市场,企业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3.工程质量是国家经济建设效益基础
工程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费。低劣质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补强等人工、机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还将给用户增加使用过程中维修、改造费用,同时,低劣质量必然缩短工程使用寿命,使用户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把质量管理放在头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缓当务之急。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1.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建筑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农民工已经名符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素质却让人担忧。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未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较多,甚至有些农民工受包工头利益驱动,偷工减料,片面追求工程进度,结果酿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现行管理人才结构将受到极大冲击,其主要表现在层次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才能结构、素质结构不合理。
施工设备与技术水平落后。长期以来,建筑业习惯于粗放式经营,偏重于铺摊子,上新项目,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科技开发和投入较少,论文忽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缺乏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资金投入不足;对于建筑法律、规范、专业技术标准缺乏准确理解,设计、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给建筑物未来质量埋下隐患。
2.建设与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存在问题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一是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致使资质不够施工单位流入建筑市场;二是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接受贿赂,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现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导致“腐败工程”;三是对施工过程中材料、工序和技术等监督不力,特别是对隐蔽工程没有跟踪检查到位;四是盲目赶工期,造成有工序没有足够养护时间,造成质量隐患;五是业主单位管理混乱,设计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单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使不合格工程蒙混过关;七是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建项目,拖欠工程进度款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监理体制存在问题:一是监理收费过低,影响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约监理单位监督权力,影响建设监理效果发挥;三是建设监理人才储备不足,特别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高层次人才匾乏;四是监理单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监理一线队伍往往专业不对口,没有相应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等。
3.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
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与现行监督方式不相适应。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包办式监管方式惯性思维仍在延续,监督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质量检查员角色,习惯于签字认可,习惯于对实体质量评头论足,习惯于发号施令。因此现行质量监督方式仍停留在对实体质量直接监督为主、参与大量隐蔽工程检查层面上,政府质量监督执法性质没有体现出来。
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与其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不相适应。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机构,政府质量监督性质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过对建设活动或其活动结果随机检查、纠正和查处各方主体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通过规范各主体质量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目。而现有监督人员虽然技术素质较高,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和认识上习惯,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术管理角色,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综合素质离依法行政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严格建筑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落到实处,这是工程建设保障和前提条件。
实行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制。招投标制实行既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公平竞争原则,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改革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供外部动力,同时也可以减少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建设业振兴和发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可以改变那种建设项目成立庞大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低水平建设弊端,避免项目指挥长既是行政主管领导,又是建设管理“一肩挑”现象。有利于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基础性建设
质量教育培训。对不同培训对象,有不同侧重。对于管理者而言,应侧重于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及管理方法与技术业务等方面教育;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则侧重于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方面教育;对于从事生产活动员工,则应加强技术基础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关于质量管理知识、方法应用方面教育。
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职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确定任务和明确责任,使事事都有人负责,形成一个严密质量管理工作责任网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措施,一旦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即可查清责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与对策与以解决,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提高。
标准化。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它使组织复杂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简单化,以保证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能够高效、准确、持续正常地运行。通过标准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合理化,改进质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保证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作用应该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和完善一个有效、公平、能够互相监督和制约建筑市场环境,为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提供一个良好外部条件。根据国外经验,可以通过设计审核制度、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询制度来保证建筑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检验与项目各有关单位上报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三是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承建工程资格;四是监督对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五是督促本地区建设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六是审定和考核建设企业质量检验测试人员资格和按规定应配备检测手段;七是抽验或查验本地区建设项目器材,供应出厂合格证明或化验单是否符合规定。
4.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市场行为
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是规范业主发包行为。对规定限额内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应由第二方公正单位主持招投标工作,组织独立专家组进行评标,质量管理论文严禁业主私自发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等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业主建设资金监管。当前,许多建设单位利用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垫资。这种情况是造成目前许多质量和安全问论文题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率,资金不到位一律不准开工,严查施工过程垫资现象,杜绝拖欠工程款。
规范设计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一是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督,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设计和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对于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二是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企业内部各类人员质量责任制;制定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应有相应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严格设计审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手续,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操作。对于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还应该做好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试验检验、现场自检、工序交接检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规论文 篇12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视角,主要探析了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践
一、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现状
1、经调查研究发现,以前学者在研究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改革与实践的时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论教学的角度,片面地对理论教学的改革进行研究、探讨,忽视了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从查阅的资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学者对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但是,他们大都处于将案例教学法的引入理论教学或是仅仅在理论上对实践教学进行探讨,没有进一步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
2、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空间研究处于空白阶段。建筑工程法规是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教学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学生在校学习、获取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政策以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沟通、协调的重要环节。因此,建筑工程法规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尤为重要。
3、对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实践教学进行多方面的评估研究还有待提高。目前,从我们查阅的材料中,尚未发现对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包括: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任课老师等多方面的评估研究。没有有效的评估体系,就难以在高职院校中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研究现状的述评,基于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视角,以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构建与该课程能够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土建类及相关专业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通过对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教学空间、教学评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对我国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课程改革的影响。最终为提出并完善我国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证的支持。
1、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主要采取纯理论教学的授课方式,忽略了学生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实践方法、实践技能的培养,这不适应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特别是,实证分析对象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已经有四年,学生毕业后可到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监理员、安全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多个岗位就业,每个岗位对学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侧重点均有不同。
因此,在实证分析对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的背景下,针对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岗位群及能力分析、人才培养目标、分方向能力模块的设置与课程组成、分方向能力课程模块,拟制定新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调整和改变现有教学模式,建立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对接的紧密关系。
2、更进一步的,在实证分析对象中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进行现场模拟教学,使课程的学习情境与真实工作环境和真实工作任务一致,安排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参与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管理、索赔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学、做”一体化,使课程内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分析报告。完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课程模块、教学空间等改革后,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约束力,往往会导致教学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课程模块、教学空间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任课老师的认可,或将其结果运用到下一步的教学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评估体系。
因此,通过设计针对建筑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建筑工程法规授课教师的不同问卷,进行“四方”问卷调查研究,探索职业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模式并进行评估。
三、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效果
1、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是一门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业基础课程。理论—案例—实际操作有机结合,是课程教学的最佳途径。本课程加强工学结合,改变课堂理论教学与实际工程相分离的教学方法,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在新的教学空间中,模拟报建、招投标、索赔等真实情景,通过班上成员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改革,各班级分成若干各小组,各小组扮演土建类及相关专业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岗位,使学生全面获得岗位能力、职业能力和社会能力。在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中,通过采用现场示范教学法,边讲边做,使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有正确的引导作用,发现学生操作不正确时,及时通过示范进行纠正。
2、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通过对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初步改革开展问卷调查,探索职业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模式并进行评估,以课内、外项目活动为依托,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化教学。只有在一个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中,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才能形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分析报告,实现课程动态调整的目的。
建筑法规论文 篇13
建筑法律法规论文
摘要:通过分析建筑学专业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本专业教学评估和当前注册建筑师的职业要求, 提出通过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学生成绩评价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学效果,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教学目标; 专业评估; 课程体系; 教学方法; 成绩评价;
一、教学目标的确定
(一) 教学评估与职业注册对专业的要求
上世纪八十年代, 为配合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建立, 建设部决定在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同时建立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制度, 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届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评估委员会, 1994年颁发了《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将建筑类专业评估认证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期, 在中国专业学位工作的建设中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 原则上通过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即以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为基础, 将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标准、建筑学学士标注和注册建筑师考试标准统一考虑, 构成建筑学学士学位质量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xx~2020) 》, 我国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正从设计向建筑生产的全过程———策划、设计、施工渗透;国家针对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提出学校要按行业标准培养工程人才, 强化学生的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些制度和政策都为建筑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指明了方向, 同时也成为建筑法规课程确定教学目标的依据。
(二) 课程现状与教学目标的确定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建筑技术系列课程之一, 一般设置在建筑学专业第四学年, 计划学时远少于该系列的其他课程 (我校为36学时) 。根据20xx年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对相关教学内容的要求, 学生毕业时应熟悉与建筑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具有在建筑设计中遵照和运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能力;熟悉建筑师对建筑安全性所负有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熟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程序与审批制度, 熟悉目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机构与制度。另外, 根据《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九个考试科目中均涉及到法律、规范, 总的特点是涉及的法规量大面广, 既要求对法规的理解与掌握, 又要求综合运用;既有设计、制图方面的规范, 又有前期策划、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当然, 虽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是建筑学专业评估认证标准的基础, 但是教学目标也不能局限于考试大纲;根据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发展趋势, 在教学过程中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图纸与语言表达能力、与他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等。
综合上述要求, 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应能使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熟悉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具有在建筑设计中遵照和运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实现从知识灌输到能力培养的转变。为达到这一教学目标, 关键要解决四个矛盾:一是教学内容多与学时少之间的矛盾;二是教学内容实践性强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之间的矛盾;三是大班教学学生人数多与学生课堂参与度少之间的矛盾;四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多元化要求与教学评价方法单一之间的矛盾。
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新探索的具体措施
(一) 教学内容体系化解决教学内容多与学时少之间的矛盾
根据国家建筑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要求, 与建筑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数量庞大, 而且目前国家对法规更新与修订的频率加快, 因此该课程一直缺少合适的教材。教师应根据建筑学专业培养大纲和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要求合理选择、组织教学内容。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 根据我国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和专业学习内容的需要选择与之对应的法规。我国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 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 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枝干而构成[2]。对应这四个层次, 结合专业学习内容选择相关法规。例如:建设法律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建筑设计规范, 可选择民用建筑设计中最基本、常用的, 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由于该课程学时较少, 因此对每部法规的教学内容还要进一步筛选, 主要根据建筑学专业学习的内容和职业发展的方向精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在学时分配上以建筑设计规范为主, 其次介绍执业、经营相关的建设法规。这样在教学内容上构建的层次关系有利于学生加深对建设法律法规的理解, 提高对注册建筑师职业要求的认识。
第二, 建筑设计规范内容繁多, 教学内容的选取采取基本常用为主, 专用为辅;建筑设计规范为主, 其他专业为辅;设计规范为主, 兼顾制图标准, 同时考虑当前设计发展趋势及同期课程的设置原则。据此原则, 该课程在此部分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无障碍设计规范》定为主要教学内容, 《住宅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次之 (学生进行过相关课程的学习) ;针对设计表达, 主要讲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方案设计部分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和《建筑制图标准》要求学生结合设计作业自习。这样选择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在更广阔的视角学习规范并学以致用, 为今后的职业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可见, 教学内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建设法律法规结构的多层次、内容的多元化, 让学生能建立起法律法规知识的结构体系, 提高其主动学习法规的能力, 而不是机械地死记硬背法律条文。
(二) 教学方法多元化解决教学内容实践性强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之间的矛盾
我国大学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讲授为主的结构模式, 虽然在知识的传授上有其合理的因素, 但已大大落后于时代要求, 束缚了现代人才的成长, 阻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3]。目前教学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学生虽然能牢记规范, 但是一旦需要运用到设计中又是错误百出;究其原因就是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学生的学法。教学应该是由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组成的双边或多边活动[4], 因此改变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在教学中可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 不同的法规可以选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同一法规的不同内容也可以选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选取原则不仅是有利于学生对法规知识的掌握, 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对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应侧重于知识体系层次的建构以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 而不是简单地罗列规范条文清单。例如对于理论性政策性较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可以结合案例采用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对于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设计法规, 可以通过完成具体的设计任务让学生理解并运用相关规范。在教学过程中, 首先让学生针对任务分组调研, 然后完成建筑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卫生间设计等小型设计任务, 学生的学习过程从被动听讲转变为主动求知, 不仅促进了表达与沟通能力的提高, 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相关规范的理解, 让学生认识到一项设计任务往往会涉及到多部规范的条文, 只有更全面地学习法规知识才能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 从而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规范的`热情。另外, 根据学生同期学习的专业课程, 加强课程之间的横向联系, 也能对规范的学习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 优化课堂教学解决大班教学学生人数多与学生课堂参与度少之间的矛盾
作为专业必修课程, 由于开设班级多, 通常采用大班教学的方式 (2~3个班) , 由一位老师讲授。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看似效率高, 实则学生的学习效果较差。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这种教学方式目前很难改变。因此必须优化课堂教学, 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改善学习效果。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充分利用多媒体电教手段加大教学信息量, 拓宽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政策性强、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较为抽象, 学生在学习中会本能地产生抵制情绪;因此教师在讲授时切忌照本宣科, 而应将教学内容与当前的行业发展、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教学内容不局限于规范条文, 让学生了解每部规范产生的背景、世界先进国家的相关现状、今后的发展趋势;让学生觉得法规并不晦涩难懂、也不遥远, 而是与生活息息相关, 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改变学生被动听讲的局面。
在课堂上采用分班、分组等形式完成相关的练习, 先由学生互评、然后由教师讲评, 加强师生间的互动, 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互动的形式很多, 并不局限于做课堂练习, 关键是教师不能独霸讲台唱独角戏, 有时也应甘当配角, 让学生走上讲台得到锻炼、展示自己的机会, 进而促进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教师进行适当地引导与控制即可。
(四) 改进课程考核方式解决对学生的多元化要求与教学评价方法单一之间的矛盾
目前, 该课程考核采用试卷考试结合平时成绩的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本校教务部门的规定, 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 因而一纸试卷基本决定了学生的最终成绩。这种方式造成学生忽视平时的学习, 而在考试前夕突击应付、死记硬背的现象, 完全不能客观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实际能力水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 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 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课程的考核方式不仅要客观地反映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还应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综合能力;实现课程考核从重结果向重过程、从重知识到重能力、从学习的压力向学习的动力的转变。
实现这些转变可从以下几点实施:第一, 降低期末试卷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第二, 采用多种形式, 如:考勤、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小设计、分组调研等考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以及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实际水平;第三, 营造轻松民主的学习氛围, 让学生参与课程考核的评价过程, 进行自评和互评, 既是对课程学习的促进, 又能激发学习的主动性。
三、结语
建筑法规课程作为一门学时较少的专业课, 长期以来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合作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建设环节的日益规范, 建筑行业对职业建筑师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应跟上行业发展的需求。上文从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角度, 针对目前教学中存在的四个主要矛盾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认识到法规知识的传授、学生能力的培养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能仅凭某一门课程的改进, 还应综合考虑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前期专业基础课程的安排、实践环节中的应用以及同期专业课程的联系等。教师应积极参与工程实践, 熟悉掌握常用工程规范标准, 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 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行业发展的、具备基本职业素质的工程人才。
建筑法规论文 篇14
摘要:而且要求施工企业通过成本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以成本管理为核心。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我国国内建筑工程建设市场现在是“僧多粥少”的局面,竟争十分激烈,随着国外工程建设承包商的进入,无疑会加剧这种竟争。建筑工程的激烈竟争,主要表现为对工程项目的竟争。而工程项目一般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能否中标取决于企业能否为业主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接到施工任务时,建筑产品的价格是确定的,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不但要在规定工期内,以合格质量完成工程项目,而且要求施工企业通过成本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就必须以成本管理为核心,向成本要效益。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率,追求最佳经济效益,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当务之急。
一、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相关概念及构成。
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指施工企业结合建筑本行业的特点,以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为对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所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以实现项目施工成本最优化目的的过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企业效益,而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效益的多少,因此,工程项目成本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工程项目成本按生产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划分,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按成本控制需要,从成本发生的时间来划分,可分为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
二、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当今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有大量的工程等待建设,施工企业为了快速扩张,普遍采用了粗放型经营战略。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沿阵地,是企业管理的落脚点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源头,抓好成本控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经理的成本意识较弱。目前,不少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项目成本计划,或即使有编制,也不重视施工组织设计中降低成本的措施。项目经理关心利润,却对成本开支状况较少过问,有的项目经理管理靠经验,个人说了算,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基础工作不落实,如领料无限量,用工无定量,费用开支无标准等,导致成本管理失控,以致出现亏损时找不出问题的原因,更提不出应对的'措施。
(二)缺乏成本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当前,许多项目部的成本管理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和管理,仅仅在项目结束或进行到相当阶段才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那时已为时过晚。
(三)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环节。有些项目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环节,不进行成本预测和计划,管理存在随意性,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计划与核算功能不重视。有些项目成本计划和实施“两张皮”,没有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或由于成本计划编制质量不高,无法依据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使成本管理走向形式化。
三、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相应对策。
为了解决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采用以下几方面对策:
(一)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加强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在新理论、新思想及新方法上的教育学习,增强竞争环境中的危机意识、管理意识和创新意识。建立健全管理创新与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以营造鼓励创新与技术进步的环境来赢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二)建立规范、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
遵循民主集中制、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制度。以项目经理为项目成本管理主体的领导核心,以全体施工人员为主体,形成成本管理体系。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要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在责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务后,需要用一定物质奖励去刺激,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格局。这样层层落实,逐级负责,使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责、权、利无空白,无重叠,事事有人管,责任有人担,一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质量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管理过程中,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道路,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艺技术,凭借技术优势来取得经济效益是降低项目成本的关键。首先,制定先进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不断提高工程施工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施工方案应包括四大摘要分析可行性并经甲方同意和签证后方可实施。最后,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检验制度和力度,严把质量关,提高工程质量,杜绝返工现象和损失,减少浪费。
总之,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要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把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管理意识,注重人员的培训提高,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方能以质优价廉的建筑商品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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