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建党建国以来始终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党与广大劳动人民始终站在一起。但是在建国之后曾存在关于保证劳动人民相关权利的法律空白,所以在1995年我国的《劳动法》顺应人民的需求诞生了。在《劳动法》颁布了二十多年中,中间也相继的出台很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许多的法律法规,很大程度补充《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地方,极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依然出现,同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相关司法部门都反映和发现原有的法律漏洞,为了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权益。所以我国在原本的基础上新修订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修补了很多以前没有考虑到的漏洞或者是不合理的地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么多年来仍有许多因违反《劳动法》事件发生更有个别的严重的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不难看出当前的法律法规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通过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当前劳动者在当前的劳动环境下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造成原因的本质,以及对目前相关法律分析并提出能够完善的相关法律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法律完善
引言
不久前,新闻曾报道了一起上海某网络视频公司员工因过劳导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倒下。其中媒体披露该员工在离世前连续工作5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虽然该公司对媒体宣称并无此事,该公司并不存在加班过度的问题,但是转身就对外招收大量该岗位的工作人员,以此来减少该岗位每一个员工工作的工作量。这也无异于承认了该公司确实存在着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上出现许多有关工作的新词如“九九六”(早上九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一周工作六天)、“零零七”(中午十二点上班晚上十二点下班一周休息一天)等新的名词。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样其实不难看出来在我国目前就算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企业违反劳动法,员工工作时长过长的问题。不仅如此,劳动者被欠薪、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离职赔偿不到位等问题日渐增多,不少劳动者一时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从而做出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引起起了新闻的广泛报道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但是不少的违规企业就算如此还是绞尽脑汁想着怎么钻法律的漏洞少给甚至是不给劳动者报酬而不是绞尽脑汁的想尽办法给劳动者发放被欠薪资。
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特别是从事社会经济产业较低端的劳动者权益是十分复杂的问题。从问题的本质来说,这不仅仅是个别的企业管理或者是经营者的思想和管理问题,也是一系列的相关的法律条文缺失不完善,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大导致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将会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也直接影响各地方城市的生产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劳动权益直接影响每一个劳动者本身,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影响其劳动生产能力也会对其本身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由此可见,劳动者作为社会上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但是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这也是当下比较紧迫的一个问题。为了能够打造一个健康的劳动环境,构建良好的劳企关系,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
1 劳动者权益的概述
1.1 劳动者权益的概念
劳动者权利在确切的法律明文保护之前并没有任何法律定义,由于暂时还有没有劳动者权益的这个法律字词,当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是劳动者的“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根据《劳动法》提出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即是劳动者权益,也有一部分的观点认为只要是劳动者所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就是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权益的主体劳动者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从从事社会高端生产的脑力劳动者到从事社会较低端工作的体力劳动者都是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体力换取自己生活所需的报酬这些都可以统称为劳动者。劳动者相对资本实力较为厚实的企业很多时候都处于弱势的情况,要保护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完整的保障制度。所以,要实现完全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是需要国家、政府、劳动者、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1.2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1.2.1 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
基于我国的特殊性,且由于劳动者在社会中处于比较弱势的群体,其根本是因为劳动者的数量庞大、劳动者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较低、对劳动法的认知不够深导致的,因此《劳动法》总则第一条就说明其根本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劳动者,为了使相对企业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与企业公平对话。所以《劳动法》对劳动者是采取偏重和优先的保护。
1.2.2 平等保护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者不会因为其个人社会地位、出生地方、个人经历、职业类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影响法律对其保护而且对于特殊劳动者等群体,例如残疾人,法律对其作出更人性化的规定,建立一系列的规定保证他们的就业和报酬等权益能被保护。做到真正的同工同酬,人人平等。
1.2.3 全面保护
无论是缔结前、后或者是已经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劳动者的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结前的保护主要是对劳动者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出于平等、自愿、合法的。缔结后的保护是指劳动者在给企业创造价值时对劳动者提供基础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终结后的保护是指劳动者虽然已经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在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例如,企业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劳动者离职后才发现企业扣除了劳动者的费用却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这样劳动者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企业补缴欠下的社会保险。
1.2.4 基本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具有基本的平等就业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几项主要权益,这些基本权益就是法律给予劳动者基本的保护。
1.3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对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
在过去没有立法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立法保护的时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像是一纸空谈,企业随意压榨员工的个人时间、对员工的报酬进行随意的克扣、应该工作导致的工伤或者职业病完全需要劳动者自理、女员工怀孕会被企业以不能满足生产为由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随着相关保护法律的立法和落实这些方面的问题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对社会的也产生积极的作用,首先包括有效改善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的时候,劳动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时候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出会出现取证过程困难、办案效率低、判决结果不公的情况出现。在有关办法出台之后,大大的加快办案的速度,提高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使劳动者和企业都能得到一个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的结果,大大缓解了过去紧张的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其次加快推动我国的产业升级,在有关的职能技能培训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通过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各种高新技术培训,劳动者可以学习到各种各样新技能知识,大大的提高我国的劳动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同时在其他保障权利共同作用下,加快我国从世界生产大国转变为强国的速度。最重要的是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繁荣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通过对比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前的社会环境可以发现,相比于以前现在的劳动者有了法律保护提高自身的权益意识,也懂得运用自己的合法方式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企业进行维权,大大减少社会上发生不良维权事件的发生。企业因为有相关法律和部门的限制和监管对劳动者越加的尊重遵守。而政府也因为有关的事件减少发生能更加专注于经济发展。这样的多方的关系平衡给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进而加快我国成为社会主义强国。
2 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
2.1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目前主要包含了:“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薪酬待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等规定,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比较全面的保护。2008年推出的《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其中亦对试用期、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违约金作出规定并增加了对支付令申请、劳动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同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完善劳动纠纷处理的程序,降低处理时间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除此之外国家也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劳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国家颁布如此多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足以看出国家对劳动者的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能够很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这样也证明仅仅是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动者权益是远远不够的。
2.2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表现
2.2.1 劳动报酬权益被侵犯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是自古以来的道理,劳动报酬是每一个劳动者通过出卖自己个人自由时间和劳动应该得到的,无论是从事体力劳动者或是脑力劳动者在法律的角度平等且应得到尊重。虽然我国制订了很多相关的法律但是劳动者的报酬权益总是得不到充足的保障。如报酬存在低于所在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中山市的2021年12月1号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900元/月,相比较以前的1720元/月,提升了9.5%,非全日制职工从16.4元/小时提升18.4元/小时,提升9%。待遇提升原本是利民利好的决定,但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通过克扣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一些小型企业也会篡改降低员工的打卡时长数据,降低工作时长而达到少发工资的目的。其中也有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却不给劳动者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企业在占用劳动者的个人自由时间给自己盈利但是又不愿意按照法律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更加严重的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体力劳动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我国订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也确实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但是这个问题还是不时发生。
2.2.2 休息权得不到充足保障
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笔者的实际走访调查得知,在一些零售超市里面很多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都在10-12个小时之间,每周的工作总时长平均达到55个小时,但每周至少有1天的休息不能固定休息。在调查其他的产业时,也发现在一些中小型的制造企业中,每天的工作时长更是达到了13-14小时,一周的工作总时长有90个小时之多,每周休息不固定,一个月休息可能只有2天甚至是全月无休。这背后是时间超长的高强度劳动。而在社会生产较为高端的企业这种现象也普遍发生,近日,北京某短视频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时倒下紧急送往医院后,不久后去世。经过调查该员工生前高强度工作几乎没有休息。没有充足的休息劳动者就容易在劳动的过程产生疲劳导致劳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
2.2.3 基础社会保险不足
社会保险权利作为劳动者基本的几项权利之一,对劳动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每一个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内不仅能够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产生一定的保护也能有的维持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分为4个档分别是最低档(40%)、一档(60%)、二挡(80%)、三挡(100%)。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所属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的金额由劳动者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百分比缴纳。有的企业会为了降低支出,只给劳动者购买档位较低的社会保险,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水平不高,较低档的社会保险相比于高档次的提供保障有限。有些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与劳动者私下协定不购买社会保险只给劳动者每个月提供一点额外的补偿,劳动者没有社会保险的保障在例如发生工伤等情况就会陷入困境。
2.2.4 劳动安全卫生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执行,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又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身体检查。我国现在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落实的情况不甚理想。有企业为了节约运营成本,给劳动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更有企业不给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因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安全防护,而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的生产事故的,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在化工业、建筑业、矿采业这些行业里,这些情况普遍存在着。企业只给劳动者提供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品和对劳动者进行一点基础的安全知识培训,不给劳动者提供定期的身体检查,很多劳动者在从事这些行业之后的数年内,大多都出现的严重的职业病。这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无法继续有关工作大多都会被老板解雇,当劳动者想向企业维权的时候,企业就会用各种借口推卸责任。看到这些情况让人感到要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权的重要。
3 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多年来,期间我国也多次增加许多相补充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尽管多年来国家一直都在致力于完善法律体制并取得不俗的成就,但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条文的细枝末微的地方没有得到完善。例如社会灵活就业人群,他们在社会上工作不稳定,用人单位有时会以劳动关系持续的时间短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再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仍然会单方面的拒绝签订,只留下口头契约,劳动合同作为维权的主要依据如果缺失对劳动者维权的难度提高不少。此外,企业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企业应开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让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有关法律对此项规定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劳动者普遍对劳动法的认识不多,对申请失业金所需的材料不了解,如果劳动者不主动要求企业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有的企业就会忽略,也有的企业用各种理由拒绝给劳动者开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为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有关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由此看出我国还需要增加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
3.2 劳动者权益保护执法欠缺
随着有关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在近年来的频繁发生加大,国家要求各地加大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督力度,因此地方政府都增加了劳动监察部门,但由于很多地方都是新增设的监督部门,所以在组建部门时招用的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拥有对相关法律知识和熟悉相关执法流程的专业人员,因此在详细的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发生。另外,当前缺乏对地方监察部门规范的法律,也导致地方监察部门的执法存在懈怠的情况,缺乏对执法的积极性。多数时候只有国家对地方监督部门下达命令或者是发生重大劳动者权益受损案情时才会对管辖的企业进行走访调查。这也导致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在劳动者举报或者劳动者的权利遭到严重损害时才被有关部门所知晓。同时监督也不应止于对企业,监督部门在有关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执法和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本身和结果没有足够有力监督,导致在执法的过程和案件审理的结果上会出现执法部门和企业勾结向企业倾斜,导致出现执法不严,监督不严,审判不公的情况。结果也自然没有办法服众,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因此下降。也导致劳动者权益不能真正做到足够的保护。
3.3 劳动者权益司法援助欠缺
我国劳动者目前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五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企业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无果、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执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请诉讼。其中劳动仲裁要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最多可以再延长15日。如果仲裁没有效果就需要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律,因此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案件金额和涉及人数较小且案件事实没争议即可执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应在立案3个月之内结案,另外一种就是执行普通程序,诉讼审理期限是6个月,遇到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6个月,再有延长的需要向上级法院申请。如果企业对诉讼的结果拒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法院下达的强制执行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下经过法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要再延长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可以看出当前劳动审判的时间过长,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要付出大量的个人成本。劳动者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难以承担维权要付出的成本。
同时我国目前劳动者中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个人权益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所以在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时候靠劳动者本身举证、辩论是不行的。但因为经济问题大多数的劳动者请不起律师,只能向法院申请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但是现有从事公益性质维权案的法律援助律师不够多,与日渐增长的劳动权益维权案数量相比比例逐渐变小。所以劳动者在申请法律援助有时候会出现当地没有律师能帮助自己维权,缺少对法律和维权流程了解的专业人士帮助劳动者代理案件、代表发言,这种情况下对于劳动者就会处处被动。
4 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4.1 完善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和劳动人口的增加,劳动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给行政部门增加不小的办案压力,直接影响行政部门的办案的效率间接也影响到了劳动者。造成问题的原因就有一部分是因为当前对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的有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导致的,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就显得十分迫切。当前的我国的法律制度下,我国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太高,中间审理的流程长。为了照顾社会上弱势的劳动者又鉴于劳动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我认为国家应当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诉讼法。该法律内容应该针对劳动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对当前社会要求区别立法呼声最高的地方,如,提请诉讼的流程、诉讼审理判决的最长期限、判决结果执行的最长期限作出另外的规定,尽可能合理的缩短有关的流程需要的时间,最大最快的保护劳动者权益。
另外,对于现有的《劳动合同法》也应该作出修改,目前法律只要求劳动合同上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薪酬、休息、以及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相互的责任等基本内容,却没有对违反合同产生的违约惩罚作出强制规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增加有关违反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惩罚,这样可以有效的约束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督促双方合法守约,践行承诺。
4.2 加大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力度
为了保证劳动行政部门的公正性,中央应该成立中央直接管理的劳动监察部门,由中央直接领导派遣到每一个省份的省会,再由省作为地方总部再向下级派遣劳动监察部门。为了保证监察部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下级部门直接由上级部门管理不需要听从当地政府部门的安排。同时通过相关的立法,给予监察部门在发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权利也要避免地方政府对监察部门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利滥用。
由于我国目前的执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在执法中会出现效率低下、执法方式不妥,执法不力等情况导致我国当前在处理事件的水平不高,虽然我国现在正在加强对国家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升,提高录用人员的门槛。但是有关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所以,建立一个完整的监察责任到个人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该制度应该做到责任明确到个人,对问题发生在具体的环节都能做到准确的追踪,并且根据有关办法对责任个人进行处罚且终生追责。这样就能大大提高执法部门在执法水平,使执法部门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4.3 由司法的角度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权益救助
当前我国劳动者要提起劳动诉讼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对于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诉讼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经过劳动仲裁劳动者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提请诉讼,那么前后需要仲裁庭和法院两个部门的审理,不同的部门在审理时的看法也不一样,加上存在关联人数较多、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充分的情况发生以及劳动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建议应该给与劳动者更自由的选择处理的方式和路径,取消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的规定,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联合的审理机构,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这样能有效的减少审理流程和时间,使审理过程始终只有一个看法更能做到专事专办,不仅能保证公正性,也能一开始就能给予企业压力。
此外,政府应该与各大法学院和律所达成合作,吸引更多有实力、社会责任心的律师加入法律援助的行列,这样可以填补当前法律援助的空缺,缓解当前劳动者没有援助律师可以申请的情况。同时也要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适当的减少申请程序让法律援助能够及时的帮助到有需要的人,如有必要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心”,给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纠纷代理、提供指导等。让劳动者能够充分的表达自己的处境和诉求。
结语
劳动者作为我国社会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为我国的建设发展发挥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尽管当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困难重重,但是我国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强国这个问题就必须解决。所以,为了营造舒适、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落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是其必不可少的一环,这也需要社会各界和国家政府不断努力。本文由笔者用有限的知识和查阅大量文献后写成,本人的水平有限难免存在错误和纰漏,欢迎各位老师们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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