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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

发布日期:2023-05-31 19:44:39 编辑整理:山东毕业论文指导网 阅读量:

摘要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律  职业道德

1 法律意识概述

从哲学上讲,社会存在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表现,是一定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一定时期所形成的与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有关的观点和看法。从法学视角来看,法律意识则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人们对法、法律等行为、现象的所有思想观点、心理反映的综合统称,简单来说,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看法,以及人们对执法、守法自觉程度的认识和看法。法律意识跟人们所拥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和社会伦理道德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从内涵构成来看,法律意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知识、法律观点、法律观念。其中,法律知识是关于法理理论和法律内容、条款的基本知识,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产生相关的法律意识,因此法律知识是人们形成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理哲学基础、法律内容、法律行为、守法和违法现象的认识、理解和看法,它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法律观念,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本身的敬畏、重视以及自觉拥护、扞卫和遵守的具体程度。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做人做事时能够处处想到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和遵守法律,能够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活动,人们就说这个人具有了比较强法律观念,反之则说一个人的法律观念缺乏或淡薄。

2 法律领域学员需要加强的法律意识

2.1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循的综合性法律准则。实现依法治军和军队法治化建设目标,必须首先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和理念。其次,学员要加强对民法、刑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得法律权威不可动摇,法律规定深入人心,遵法、守法、用法成为学员学习、生活和训练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在实施宪法中,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非常淡薄,直到今天,这种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宪法至上”的观念依然比较淡薄。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从法律监督时效上讲,现有的宪法监督体制不能胜任实际宪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仅半个月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而当前立法任务相当繁重,进行宪法监督实在力不从心。人民监督宪法途径并不畅通,加之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不理想。从法律监督的机制来看,仅以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作为监督中国宪法的制度,难以达到宪政监督的目的。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各种查究违宪行为的必要措施,所以对大量的违宪行为不能依法严肃有力地予以查究。许多违宪事例只有在上级国家机关干预或公诸报端以后才迫不得已予以纠正。由于措施不够有力,宪法监督机关、有关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也作了大量工作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仍然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宪法权威的损害。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高国民宪法意识完善宪法监督程序,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威严;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在程序设计上有两项内容必不可少:一是设计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即有哪一个机构具体受理;二是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力受到侵犯时,如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扩大宪法监督范围,目前中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然后与宪法不一致预审;二是将报告通过人大委员会。所记录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进行事后调查。也就是说,其监督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违宪行为和现象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应负责涉及宪法监督的一切事务,包括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违宪审查、受理宪法诉讼等。健全违宪审制度,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审查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纠正和制裁违反宪法的行为,确保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的宪法审查和纠正机制,以确保宪法的实际执行和实施;审查和处理违宪行为;因此,目前在法律违宪的情况下,应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实际审查中,不仅要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还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在审查范围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在专门机构的监督模式中,独立的宪政委员会是适应我国国情的最佳模式。宪法委员会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政治机构。它的组织形式更灵活和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具体做法是在全国人大中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本组织既没有立法功能也没有参与在政府活动中。其作用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行为进行宪法监督,审查和裁决,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治思想,培养依照宪法和依法办事的习惯。教育和严格要求本组织和党员认真尊重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有效监督宪法制度,最终确保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妥善落实和实施。

2.2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法律既规定了人们的义务,更赋予了人们的权利。权利意识,要求人们能够对自我权利进行积极认识和维护,对他人权利进行积极尊重和认同。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要加强对合法权利的宣传和保护,帮助他们树立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学员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时,不能一味忍气吞声和随意放弃权利,要本着依法、有理、有据的方针,充分利用《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扞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3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的意识

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就很容易被滥用和异化,这是人们在探索法治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经验。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并接受法律的全过程约束和监督,才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失范和异化,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学员大都可能走上法律领域人才岗位,因此要让学员从入校的那天起,就树立起权力必须受到约束限制的思想,并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学员的思想和行为,从而确保学员在将来的法律道路上能够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权力制约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利制约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正如上述,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只有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才能保证政府按照宪法法律去做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切身利益。另外,权利侵入司法的情况就可能会在法律实施的领域中发生。在古罗马,富有的公民有时可以从官员处买到好处或得到有关公民义务的豁免,而罗马帝国时期的土地所有者则经常诉诸中央机关来抵制法律的实施。类似的情况在现代文明国家亦非罕见。对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度容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制度,从更广阔的视角去分析。

3 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3.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3.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4 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4.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4.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4.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4培养法律职业荣辱观信仰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董万程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6-25

2.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杨芳霞;李德恩;朱霞前沿20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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