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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原则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技术设计的核心

发布日期:2022-07-26 22:00:59 编辑整理:山东毕业论文指导网 阅读量:

1.抽象原则概念的科学表达


要想对抽象原则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科学的表达,首先要在上述分析的前提下明确几个问题。


问题一:“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或“物权得丧变更”关系怎么样?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在上述两种概念表达中,我们可以发现,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是“物权行为的效力”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来,后者将是“物权变动”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来。本文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不是一回事,有不同的含义,“物权行为的效力”就物权行为本身的法律状态而言,仅指物权行为本身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一个概念,其在法律效力状态下是“有效”还是“无效”,亦或是“待定”。而“物权变动”就物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言,是指有效物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物权得丧变更”。因此,在抽象原则的概念表达中“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永远不要理解同义。但由于物权行为“有效”还是“无效”,亦或是“待定”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状态对应的内容是“物权变动”或“物权不变动”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律结果在内容或意义上是一致的。但在严格、科学的概念表达中,两者要区分并准确使用,因为,“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和“物权行为的法律结果”严格来说,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概念定义表达中的术语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对概念定义的理解是否准确,相关理论是否严格。同时,也可以排除其他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


问题二: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整个物权变动过程中所谓的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原因行为”,“原因”等等,它们的意思是什么?表现如何?由于不同学者在这一点上的表达和理解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误解,成为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人质疑的依据。基于此,笔者认为:


首先,从物权变更与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的关系来看,物权变更是由物权行为(物权合意)引起的,物权行为与物权变更构成逻辑直接“因果关系”,或称之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在这种关系中,无论是主观目的还是客观法律效力,物权行为都直接指向物权的变化。因此,在这一环节中,抽象原则法技术并没有得到应用。


其次,我们来看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由于物权行为主要是为了正常履行基于债权行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行为往往是为了在最终目的上获得物权,因此债权行为构成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动机行为),但由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不是基于行为的目的,而是基于行为的效果意义,就债权行为而言,其效果意味着支付请求权的债权法效果,客观上只能发生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一环节中,利用抽象原则法技术,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物权行为的效力。


基于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和澄清,明确了:第一,“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与“物权行为的法律结果”虽然内容是一致的,但根据概念的准确定义和严格的逻辑要求,应该使用“物权行为的效力”二是在物权变更的全过程中,“原因行为”这个称谓特指“债权行为”,但“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指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与“原因行为”它有不同的含义,由于抽象原则法技术的应用,第[1]环节只显示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涉及第[2]环节中物权行为法律结果的变化,另外,分离原则本身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因此,物权行为理论抽象原则概念的科学表达应该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物权行为原因(或动机行为)的影响,是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


2.抽象原则的意义


抽象原则作为一种涉及财产转让行为与原因行为关系的法律技术处理手段,已广泛应用于许多财产制度中。除物权法领域的物权行为外,在债权法领域的债权转让、债务负担、商法领域的票据行为等制度中,都适用了抽象原则。由于抽象原则广泛应用于德国民法,该技术反映了德国民族抽象概念思维的偏好,因此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10}或“德国私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原则”{11}。


抽象原则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确保交易安全(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作者将在其他文章中讨论)。综上所述,抽象原则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技术设计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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