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原则概念的科学表达
要想对抽象原则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科学的表达,首先要在上述分析的前提下明确几个问题。
问题一:“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或“物权得丧变更”关系怎么样?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在上述两种概念表达中,我们可以发现,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是“物权行为的效力”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来,后者将是“物权变动”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来。本文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不是一回事,有不同的含义,“物权行为的效力”就物权行为本身的法律状态而言,仅指物权行为本身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一个概念,其在法律效力状态下是“有效”还是“无效”,亦或是“待定”。而“物权变动”就物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言,是指有效物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物权得丧变更”。因此,在抽象原则的概念表达中“物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永远不要理解同义。但由于物权行为“有效”还是“无效”,亦或是“待定”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状态对应的内容是“物权变动”或“物权不变动”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律结果在内容或意义上是一致的。但在严格、科学的概念表达中,两者要区分并准确使用,因为,“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和“物权行为的法律结果”严格来说,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概念定义表达中的术语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对概念定义的理解是否准确,相关理论是否严格。同时,也可以排除其他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
问题二: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整个物权变动过程中所谓的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原因行为”,“原因”等等,它们的意思是什么?表现如何?由于不同学者在这一点上的表达和理解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误解,成为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人质疑的依据。基于此,笔者认为:
首先,从物权变更与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的关系来看,物权变更是由物权行为(物权合意)引起的,物权行为与物权变更构成逻辑直接“因果关系”,或称之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在这种关系中,无论是主观目的还是客观法律效力,物权行为都直接指向物权的变化。因此,在这一环节中,抽象原则法技术并没有得到应用。
其次,我们来看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由于物权行为主要是为了正常履行基于债权行为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行为往往是为了在最终目的上获得物权,因此债权行为构成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动机行为),但由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不是基于行为的目的,而是基于行为的效果意义,就债权行为而言,其效果意味着支付请求权的债权法效果,客观上只能发生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一环节中,利用抽象原则法技术,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物权行为的效力。
基于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和澄清,明确了:第一,“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与“物权行为的法律结果”虽然内容是一致的,但根据概念的准确定义和严格的逻辑要求,应该使用“物权行为的效力”二是在物权变更的全过程中,“原因行为”这个称谓特指“债权行为”,但“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指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与“原因行为”它有不同的含义,由于抽象原则法技术的应用,第[1]环节只显示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涉及第[2]环节中物权行为法律结果的变化,另外,分离原则本身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因此,物权行为理论抽象原则概念的科学表达应该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物权行为原因(或动机行为)的影响,是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
2.抽象原则的意义
抽象原则作为一种涉及财产转让行为与原因行为关系的法律技术处理手段,已广泛应用于许多财产制度中。除物权法领域的物权行为外,在债权法领域的债权转让、债务负担、商法领域的票据行为等制度中,都适用了抽象原则。由于抽象原则广泛应用于德国民法,该技术反映了德国民族抽象概念思维的偏好,因此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10}或“德国私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原则”{11}。
抽象原则的实际意义主要在于确保交易安全(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作者将在其他文章中讨论)。综上所述,抽象原则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技术设计的核心。
以上就是关于《抽象原则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技术设计的核心》的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毕业论文资讯,敬请关注《山东毕业论文指导网》。如您有论文需求或投稿,欢迎发送邮件至:1624136919@qq.com,也可在下方表单信息中填写您的信息,便可得到专业解答哦!〜(✿◠‿◠✿)〜
本文标签:山东毕业论文 法学论文 抽象原则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技术设计的核心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lwzdw.com)
免责声明:
1.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自行上传,仅供参考。
2.用户上传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互联网信息治量繁杂,本站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真实、准确,若内容不实或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承诺会在1小时内审核并删除相关内容,联系方式:0531-58783396/18615575405,服务时间:8:00~21:00。
3.本站所有内容版权均属于原作者,用户使用本站资源,应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原作者及本站的合法权益。我们尊重版权并致力于保护版权,如果您是原作者请联系本站小编:0531-58783396/1624136919@qq.com,我们将为您的文章注名,感谢您的分享!
【抽象原则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技术设计的核心】相关文章:
- 国际法硕士论文提纲07-18
- 网络犯罪治理硕士论文提纲07-18
- 网络空间治理国际法硕士论文提纲07-18
- 难民危机国际法问题硕士论文提纲07-18
- 论难民的国际法保护硕士论文提纲07-18
- 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隐私权保护路径07-18
- P2P网贷诉讼中电子数据问题研究07-18
- 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协助查控制度完...07-18
- 新时期中国平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法制的...07-18
- 纳税人信息保护硕士论文提纲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