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制度以来,婚姻一直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死生契阔,与子相悦;牵着你的手,和你的儿子一起变老。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总是对幸福寄予最大的渴望。但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成婚姻的终极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1、婚姻法应具备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讨论法律伦理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靠其固有的说服力,可以合法化法律决策。作为一种实质性的法律思想,它反映了立法主体在将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关注的是执政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从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质量的角度限制了家庭和婚姻关系。这些行为准则都渗透到婚姻法甚至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中,即公平正义、合同精神和人权保护。
(1)公平正义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成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理想。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都有不同的答案。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称正义为个人美德或对人类需求的合理和公平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说社会正义是一种符合社会理想的制度,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在法律上,我们所说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社会法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安排人的行为;现代法律哲学的作家一直将其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4]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一个国家的立法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和谐。
(2)契约精神。
在《古代法》中,梅因揭示了法律进化的一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有点一致。在体育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逐步消除家庭依赖和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取代家庭,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单位……逐渐取代来自家庭各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形式……关系是合同。因此,他得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目前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合同的运动。[3]从身份到合同的运动,实际上是从强制到自由的运动,从家庭标准到个人标准的运动,是人类解放的运动。
(3)人权保护精神。
人权保护是当今时代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人权的普遍性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法治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和保护普遍人权。普遍人权不仅意味着对人类尊严的普遍认可,也意味着对人权主体的普遍渴望。也就是说,人权价值不仅要得到普遍认可,而且要造福所有人。特别是在社会上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群体,即弱势群体。中国人权保护,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问题。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属于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中国立法应强调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解释(三)精神取向
(1)彰显公平正义。
解释(3)关于财产分配的争议是最大的。纵观《婚姻法》的解释(3)所有规定,都贯彻了公平正义的基本概念。早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就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同意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婚后夫妻财产的收入主要包括水果、投资经营收入和自然增值。解释(3)第五条将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水果和自然增值确定为个人所有权,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虽然水果和自然增值是婚后产生的,但如果配偶对水果和自然增值没有贡献,就不应该享有产权。这不仅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而且符合婚后各自的贡献和努力。解释(3)将身份和财产关系完全分开的做法不仅可操作,而且总体上反映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2)婚姻契约化。
如今,房价越来越贵,房地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解释(3)第十条第一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地产应当归产权登记人所有。一般来说,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不能机械地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因为买房的钱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所以他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买方的所有债权。婚后取得产权证书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销售发生在婚前,销售合同实际履行,房屋以买方个人名义登记,就应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此外,本条规定符合产权登记的有效性。不难看出,解释(3)的立法精神之一是强调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分割合同的性质,然后规范合同精神,调整和引导婚姻关系。
(3)保护妇女权益。
解释(3)从多个角度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例如,解释(3)第九条规定,如果夫妻因未经授权中止妊娠而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在现代社会,妇女不再是生育机器,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因此,如果夫妻不同意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如果丈夫未经授权终止妻子的怀孕,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条规定,妇女是否可以独立决定生育问题。
这也应该被视为女性人权的一部分。
第十条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抵押还款、离婚时房屋属于产权登记的个人,但房屋增值部分给予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女人投资装修房子,因为装修材料已经附加到房子上,已经成为房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装修资金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子的价值。离婚时,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将确定装修资金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的比例,并对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损害妇女的权益。因此,那些解释(3)忽视家庭感情,有不公平的问题不会被打破。
三、结语
从这种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它试图阻止女性嫁给金钱,而不是感情,以恢复社会的情感价值。此外,从法律规范的应用来看,法官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司法解释,学者是受道德伦理约束的一般家庭婚姻,法官面临的是那些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婚姻,显然不能通过一般的道德和人类的感情来解决。法官必须依靠一些技术规范来解决一个案件,以便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一个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释(3)正是当夫妻面临离婚,即身份关系即将破裂时,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规则,对离婚审判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至于对农村妇女保护不力的问题,事实上,这不再是司法解释所能发挥的作用,而是国家婚姻法、宪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问题。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下,必须建立健全的婚姻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培养全社会的契约和诚信,这是对所有家庭最好的保障和法律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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